
1-苯基-
2-丙酮五千克以上;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其他法定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1-苯基-
2-丙酮五千克以上;(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三)
3,
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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