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以下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引用法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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