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引用法规
《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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