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更换发动机以及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2、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3、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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