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小股东保护制度(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赋予小股东直接起诉权等);
2、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现有的特殊权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
3、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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