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日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引用法规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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