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购方进行内部决策;
2、出售方进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听取其他股东的意见;
3、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申请批准;
4、办理相收购转让的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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