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盗窃的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没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数额怎样计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
*本文由入驻听律平台律师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