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引用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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