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注册资金不实而吊销的,股东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欺诈成立而吊销的,股东在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吊销后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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