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出现以下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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