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方式,国家机关通过收养的法定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违法收养的发生,原1992年的《收养法》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是将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成立的三种形式。
而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收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也就将原来的三元主义改为一元主义,突出了收养登记的效力,即将登记作为成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要件。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
引用法规
《收养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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