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不记名的股票更复杂;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5、记名股票的其他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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