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3、公司作出损害行为的,可提出撤销之诉;
4、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解散;
5、公司股东的其他救济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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