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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