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要约收购期间,禁止被收购公司董事辞职;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禁止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3、体现希望与他人订立收购合同的意思表示;
4、其他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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