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引用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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