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个月以上租期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或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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