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引用法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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