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注销后,一般情形企业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利用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行为,上述人员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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