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
3、成本加成;
4、交易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6、转让定价的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引用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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