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能证明收养双方身份信息的材料;
2、收养双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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