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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