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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