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是
1、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一方是军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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