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处理医疗纠纷
1、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在前两种方式均无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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