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功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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