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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