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