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引用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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