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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