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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