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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