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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