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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