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被欺诈所签订的合同;
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这些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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