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交付后,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其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毁损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