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式合同的效力
(一)依法成立的格式合同有效;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达不真实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格式合同的效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