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相关的从业者;
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目的;
3、客体即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方面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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