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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