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六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六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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