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2、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是一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给付货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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