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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