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4、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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