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有以下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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