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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