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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