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被代理人尚未追认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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