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属于无效婚姻。依据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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