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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